为加强本台直播节目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本条例适合用于本台的所有现场直播节目,包括:在演播室进行的栏目直播节目,在事件发生现场或者活动举办现场进行的直播活动。
二、电视现场直播节目必须遵循“导向正确、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品位、确保安全”的原则。
三、各部、室需开设电视现场直播节目,应在现场直播活动的前7天,写成书面申请报告及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直播的时间、地点;名称、内容概要和程序;使用频道和时段、时长;主办、承办单位、预算情况;负责人、主持人和编导;安全保障、意外情况预案。报告须上报总编室审核后报台长审批,根据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节目制作单位在获得签发的批准令方可实施直播。
四、承办直播节目的部、室主任为直播节目的责任人,必须事先了解直播的全部内容、程序,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情况(如中场休息、短时超时、转播内容中断等),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事先要有所准备。还须备好可能出现空档时的垫播节目带(与直播内容相关)提前5小时送总编室排播。承办部门应做到在直播前与各相关部门、人员完成好协调;直播中有预案随时应对,节目内容始终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运行。
五、现场直播活动的节目内容由节目部门和台分管领导把关,应保证其导向的正确;直播过程如有赞助、广告,须事先签定协议,由广告部主任签字生效,直播过程中不得随意出现广告内容、企业名称和厂家代表讲话。
六、现场直播活动必须确保万无一失。台技术部门负责安全播出措施的落实,技术副台长分管技术的保障落实。
七、进行现场直播活动时,部、室负责人应到场监制,重大直播节目台分管领导应到场指挥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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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