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台节目播出管理,确保安全优质播出,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节目播出带的制作规定
1、播出带必须在磁带和卡片上同时注明磁带编号、节目名称、集数、时间长度,卡片上必须有审看人签字。开始画面、结束画面及播出日期应注明准确清楚。重播节目还必须注明重播日期。录像卡片不得涂改,否则播出部门有权拒播。
2、自制节目播出带在送播前,必须按《漳州电视台宣传管理规定》所要求的相关领导审看签字后,方可送播。
3、自制节目时长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严格控制,正负不得超过30秒。如有特殊情况节目超长或短少,部、室须向分管台领导请示,由分管台领导批准,并提前报总编室。
4、节目所用磁带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节目磁带应无机械带伤,不允许卷边、褶皱、受潮、霉变。
5、固定栏目必须在开始黑底中的识别引带部分注明、首播、重播日期,没有播出日期或日期与卡片不符,播出部有权拒播该节目。
6、节目中间黑场信号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0秒,否则视同节目终止。
7、为保证节目播出质量,广告带或其它节目宣传带如多次重播,每隔一个月必须重新翻录一遍。
二、非正常播出的规定
1、重大节目临时插播。
由台长决定并通知总编室安排播出。
2、播出异常。
出现播出异常须变动节目播出,由播出部门报总编室主任或值班主任调整播出,重要节目变动须请示台长方可变动。
3、流动字幕。
(1)节目变动字幕:由总编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书面通知播出部门制作播出。
(2)紧急、重大事件流动字幕:由值班台领导审核签字后,书面通知播出部门制作播出,特别紧急时由台长直接通知播出部门制作播出。
4、风情、台风信号、空气质量预报。
由制作部门制作完整后送总编室安排播出。
以下是发布者信息 ---
漳州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