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打了四年的官司
导视:一个陌生电话 接来一个棘手案件
阮明光(漳浦县法院院长):希望把这个案件移送到漳浦法院来审理。
四年的漫长诉讼 受害方又处不利地位
王文山(漳浦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从原告一方举证的角度,没办法举证出他跟登记车主之间有雇佣关系,
《一场打了四年的官司》——《法在身边》7月21日17点58分播出。
报头:你好,观众朋友,欢迎走进《法在身边》演播室。如今,随着法制进程的发展,到法院打官司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可是现实当中的诉讼并不象有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前不久,本栏目记者就了解到这么一个案件,已经告了四年了,一直没有结果,而且官司从江西一直打到福建漳州的漳浦县,这究竟是什么样的一起诉讼,这里面究竟有什么样的复杂情况呢?
今年年初,漳浦县法院忽然接到一个来自江西的陌生电话。电话是一个从未谋面的江西省余干县法院院长打来的,说他们那边有一件案件很棘手,已处理了四年了,一直解决不下来,希望把案件移到漳浦这边来处理。
阮明光(漳浦县法院院长):就是说他们那边受理了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然后被他们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现在从该案件的情况来看,原告的利益依法要得到保障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这个其中被告是在我们漳浦,所以希望把这个案件移送到漳浦法院来审理。
可是当案件材料寄到漳浦法院时,办案人员发现,这个案件不仅疑难复杂,而且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报中1:原来啊,这个案件起初的原告是江西籍的一个驾驶员,2005年,这个驾驶员在为雇主打工的过程当中意外摔成一级残疾,而这辆车登记的不是雇主的名字,雇主从别人手里买了这辆车,但是没过户。于是,原告把旧车主和新车主都作为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这些车主当中既有江西人又有漳浦人,江西余干县法院一审判决几个被告连带赔偿近80万元的经济损失。几个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该驾驶员医治无效死亡,他的家属作为原告继续诉讼。二审的结果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江西法院建议原告撤诉,到漳浦立案诉讼。
王文山(漳浦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从现行的法律关系来判断,车辆作为一个动产,它在买卖之后,标的物已经交付使用,那么作为对车辆应当承担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就应当由买受方来承担,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登记车主对这个事故,按照法律规定他是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身受到损害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可是新车主和旧车主,谁该承担责任呢?针对这个关键问题,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这种车辆买卖没有过户,肇事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有什么样规定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的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作出《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指示的批复》,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报中2:看来啊,这条规定是明显对原告不利的,在原告的诉状里,他还提到伤者是旧车主的雇员,那么这个理由能否成立呢?
王文山(漳浦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从原告一方举证的角度,没办法举证出他跟登记车主之间有雇佣关系,那也就是说案件判决结果将是两名下落不明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导视:案件困难重重 岂能一判了之
阮明光(漳浦县法院院长):我们这个案件要坐堂问案,一判了之也是很简单。
千头万绪 终于找到解决的突破口
王文山(漳浦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我们采取休庭15分钟,责令那个经办买卖手续的登记车主必须到庭说明情况。
《一场打了四年的官司》——《法在身边》正在播出。
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是受雇于谁,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只能认定新车主是雇主,可是他们已经跑路了,无法到庭说明情况。而且其他被告还提出一个观点,那就是原告曾经以漳浦某运输公司员工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被告方认为原告是与运输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他们不承担责任,案件一时间变得越来越复杂。
阮明光(漳浦县法院院长):案件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多,原告这边有三个,被告有四个,而且牵扯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既有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等等,但是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我们这个案件要坐堂问案,一判了之也是很简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方的主张明显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而且,关键的是,有可能承担主要责任的被告又玩起了躲猫猫,虽然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缺席判决,可是这样做的实际效果又会如何呢?
阮明光(漳浦县法院院长):后来我们的法官就考虑到因为新车主现在下落不明,找不到,如果我们判了,有可能成为空判,今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没地方去给她执行,又变成了一个新的积案,根本问题,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原告的合法权益没办法得到实现。
报中3:经过反复研判案件材料,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原被告双方的信息,法院的法官们认为调解也许更有收效。但是,原车主按照法律规定不用承担责任,他同意调解吗?
王文山(漳浦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抓住买卖协议当中有一点瑕疵,需要调查当时买卖的一个过程。
原来,法官们敏锐地发现车辆买卖协议中有一些问题,而且几个被告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相互矛盾的,这会不会是调解的一个切入点呢?
王文山(漳浦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我们采取休庭15分钟,责令那个经办买卖手续的登记车主必须到庭说明情况。在这说明的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诚信的一面,在这个对峙的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种调解、和解的愿望。
原来双方对这场旷日持久,跨度几千公里的诉讼也是筋疲力尽,都有想早日解决的愿望。调解谈得十分顺利,旧车主愿意先代为赔偿原告的损失,可是刚讲到最关键的地方,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显露出来了。
阮明光(漳浦县法院院长):这个案件到调解期间,达成协议的关键点时刻,碰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赔偿方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现金,那么作为原告她又不愿意让他赊账,但是被告方提出一个问题,原来在江西的时候,他在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预交了一笔四万块的赔偿,如果说通过我们漳浦法院的努力,能够把这笔钱拿上来,他愿意凑足其它的部份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被告提出要把在江西打官司预交的诉讼费拿回来,可是那边庭也开了,案也结了,诉讼费怎么能退,这在全国也没有这样的先例。
阮明光(漳浦县法院院长):后来,经过江西这个两级法院领导的共同努力,最后把这个钱四万伍就返拔到我们手上,我们就请被告领出去以后一起凑足支付给本案的原告,最后促成这个案件不但调解结案而且当庭全额履行完毕,双方才握手言和。被告手上还有点钱,就是一千来块,就全部拿出来,支援原告的孩子去上学。
原告家属:当时这些钱我知道法官、院长他们都尽力了。想到这个过去就是太难过了。就是讨了一个公道回来,法院也很尽力。
报尾:看着几年对簿公堂的原被告握手言和,尽释前嫌,我们也发现,法律的贯彻实施过程当中,也时刻需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面对着再困难的事情,或许,真情感动就是这世间最好的解决之道。
回音壁:日前有观众打电话咨询说别人欠他钱,告他,他不来开庭,缺席判决后也找不到他,他问现在该怎么办,这笔钱以后会不会过期讨不回来。
就这个问题我们的法律顾问是这样给您解释的:不管能不能找到债务人,判决生效后一定要马上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之后,就不会有时效的限制,债务人何时出现都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死亡的,遗产也是可以执行的,同时,你也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编导:高原